市民厲某花了81萬元在“老友記”陳某處買了自稱是“海南黃花梨木材”制作的家居,誰知黃花梨變黑酸枝!于是厲先生將陳某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向厲先生返還價款81萬元。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厲某分別于2014年5月、7月向陳某購買了一套圈椅、一套太師椅、一套頂箱柜,價款分別為5萬、6萬、70萬元,合計81萬元。厲某向陳某付清價款,并聘請司機阿慶(化名)一同前往陳某處提取了上述家具。
厲某購得上述家具后,對家具材質產生疑慮,遂自行委托南京某木材科學研究所進行鑒定,送檢樣本為一扇頂箱柜門,研究所作出相關的鑒定報告,結論為送檢木材歸為黑酸枝類,不屬于香枝木,故不能稱為“黃花梨”。于是厲某要求陳某返還貨款,雙方未能達成協商。
陳某辯稱,厲某與自己因有收藏古玩的共同愛好而成為朋友。2014年,厲某向陳某購買的圈椅、太師椅和頂箱柜,價款共計81萬元。交易前,陳某表示已向厲某言明三套家具系黃花梨材質,價值不菲,厲某必須自行確認無誤后再付款成交。厲某明確表示其從事紅木家具經營行業多年,對紅木家具的辨別和銷售十分在行,一般不會看走眼。厲某對三套家具反復辨識確認后,通過轉賬支付貨款,并自行從陳某處提貨離開。
據此,陳某認為上述兩次交易中均明確告知厲某所售家具為黃花梨材質,且厲某已經反復檢驗、辨識和確認,雙方對案涉家具的材質、質量和價格均無異議,厲先生一經提貨可視為其檢驗合格。因此,陳某在交易中沒有任何欺詐行為,厲某也沒有違背其真實意愿,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變更或撤銷的情形。且陳某表示,厲某所提鑒定報告不具有證據特性,沒有記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日前,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某評鑒事務所進行鑒定,鑒定報告明確指出從案涉三套家具提取的樣本均為伯利茲黃檀木,不屬于海南黃花梨,二者是兩種不同的木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確認若案涉三套家具均為海南黃花梨材質,市場價值應達100萬元以上,而陳某售賣給厲某的價格僅為81萬元,遠低于市場價。故法院依法認定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三套家具并非海南黃花梨材質,卻向厲某隱瞞事實、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使得厲某信以為真并達成交易,因此陳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最后,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撤銷厲某、陳某就案涉三套家具成立的買賣合同,陳某應向厲某返還貨款81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201602